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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科技日新月異,雖帶來生活便利,卻也因此數位犯罪的案件與日俱增,像是近年的「小玉Deepfake換臉事件」、「韓國N號房事件」,皆是透過網路的便利性,散布性私密影像,造成多數被害人心理創傷。為保障性侵害案件(含性影像散布案件)及兒少性剝削案件被害人權益,「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於112年2月8日總統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則於112年2月15日由總統公布,透過四法聯防,嚴懲性影像犯罪,完善性別暴力防護網絡,杜絕性影像散布!
性暴力防制四法本次修正亮點為無論兒少或成人性影像皆加重刑責。
一、兒少性影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依其手段提高刑責,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則由行政罰修正為刑罰,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另外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以嚴懲散布兒少性影像者。
二、成人性影像:「中華民國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兒少性影像若不幸外流,勿驚慌,切記「三不一要」:不拍攝、不留存、不散佈、要截圖保存證據!並立即向警政單位報案,依刑事案件程序偵查犯罪並協助通報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要求網站下架性影像;同時,社會局將啟動保護服務,視被害兒少需求提供適當的服務,如社工陪同至警局作筆錄、陪同開庭或提供親職教育等協助及福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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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IN諮詢專線:(02)2577-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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