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營造業服務品質,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規定營造業應於每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辦理淨值申報及承攬總額。以此使營造業者自我評估承攬能力,避免過度承攬,不僅可以維持營繕工程品質,並兼顧市場公平競爭之環境,杜絕以往惡性競爭現象。
請各營造業者於時效內,檢附如下資料:1.營造業申請登記函、2.營造業登記證書、3.承攬工程手冊、4.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5.承攬總額結算表、6.承攬工程估驗結算表、7.工程契約書、8.工程發票、9.規費,向本府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提出申報。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黃先生,連絡電話:037-559308,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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