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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車主詢問,其非違規車輛之所有人,亦無使用該車輛,怎會有因逾期未驗車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又因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處罰之情事呢?經查才知是其出借證件供他人購買該車輛,並至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係以車輛之所有人為課徵對象。有些人貪圖一時利益或答應朋友之要求,就同意出借證件以其名義購買車輛及辦理登記,殊不知只要該車發生欠稅或註銷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時,將以車輛登記之所有人為補稅及處罰之對象。
該局提醒民眾,切勿提供證件予他人購買車輛及登記,以免日後發生欠稅或註銷牌照被查獲補稅及處罰時,將損失慘重,得不償失,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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