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農業區的土地除了保持農業生產、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自然保育設施、綠能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外,還能從事一些經縣府審查核准,比較低強度的使用,那如果想興建農舍,有什麼規定呢?
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如果要申請興建農舍的話,需要符合下列規定: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並應在該農業區內有農業用地或農場。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除合法農舍申請立體增建外,不得小於八公尺。
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內之農業用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百分之十農舍面積及百分之九十之農業用地),主管建築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百分之九十農業用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如果有鄉親想要申請的話,可以自行檢視第一、二點是否符合,第三點則可以向本府工商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確認,並應注意「農舍」是以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經營農作物生產資材之零售販賣等相關使用為主,故勿違反使用管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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