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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標準」於112年12月1日修正發布囉!本次修正內容共有2大重點:
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低落或人口密度擁擠等地區,不得申請容積移轉(修正條文第四條):考量本縣都市計畫區發展現況及執行情形,針對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低落、居住或活動人口密度擁擠,辦理容積移轉時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故增訂「因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低落、居住或活動人口密度擁擠,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不得作為接受基地之規定。相關禁止容積移轉地區,由本府參酌實際現況發展劃定後,尚須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公告周知。
二、接受基地與計畫道路間夾雜經本府指定之現有巷道,亦可申請容積移轉(修正條文第四條):原有接受基地臨路條件是以面臨「計畫道路」為主。本府考量部分接受基地與計畫道路間夾雜經本府指定之現有巷道(即現況道路寬度大於計畫道路寬度),應與都市計畫道路具有相同之臨路條件、道路容受力,故增訂「接受基地面積不小於三百平方公尺,倘與八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間夾雜符合苗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並經本府指定為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且臨接現有巷道者面寬不少於十公尺,並未位於前項各款土地者,準用第五條之一規定辦理容積移轉,但其夾雜之現有巷道寬度不得予以併計。」,得作為接受基地,以符實際且保障民眾權益。特別注意!!上述所稱夾雜之現有巷道以及其他地區之現有巷道,還是不能當送出基地唷!
相關「苗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標準」最新法令及申請書(範本)可至苗栗縣政府網站下載(工商發展處-法令規章 (miaol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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