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依經濟部頒「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受理非都市土地2公頃以下土地申請做太陽能興辦事業計畫,並已於112年6月底完成全數219案之專案小組審查。
鑒於本縣地形特殊多屬淺山,為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地,且為提升非都市土地之地面型光電案審查嚴謹及強度,確保開發單位所提計畫書撰寫原則一致且生態友善措施具體可行,本府於110年11月2日訂定「苗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要點」,並據以要求該要點生效前已受理審查而尚未經核准之案件,需依審查要點規劃生態監測及友善措施,生態監測期程需含施工前三個月、施工中及施工後至少持續一年,且其監測報告應依規提報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備查,以持續追蹤了解案場開發行為對生態環境之影響,協助開發單位確實了解案場生態議題,並就其生態議題規劃對應生態友善作為及補償措施。
為落實控管光電案場確實依「苗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要點」執行案場管理,開發單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向縣府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之「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階段時,應檢附施工前三個月及施工中之監測報告,並取得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備查等確認文件,以落實案場後續管理。
此外,縣府自110年起委請專業廠商針對案場進行巡檢作業,確保開發單位遵循「苗栗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要點」執行生態監測及友善措施,並要求開發單位提供生態監測報告及相關生態友善措施等資料,且針對已取得興辦事業核准函之案件(共計91案)均已執行至少1次以上案場巡檢,經查有未依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執行者共計29案,主要因現場地形、模組缺料等因素致變更配置,其中6案尚有未遵守生態承諾事項之情事,截至113年1月底,計有18案完成改善,餘11件已要求開發單位儘速改善,倘未能改善者,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得撤銷或廢止原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准,並移請地政單位及轉知有關機關依相關法令辦理,且就違反興辦事業計畫之案場,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階段,縣府亦會確認違規事項是否已改善完成,藉此促使開發單位遵循興辦事業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運作執行。
縣府將持續追蹤列管已核准之光電案場,並將案場資訊及巡查結果發布至「苗栗縣太陽光電案場巡查及生態環境監控巡檢資料庫系統」,使相關資訊公開透明,督促開發單位確實依計畫執行,落實光電案場輔導、監督及資料整合管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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