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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戶分耕:係最初訂約時以家長身分代表全家訂有耕地租約,因分家關係將該耕地部分分與原共同耕作之子或弟耕作。
分訂租約:係指訂有多筆土地之租約,出租人經分割繼承,或承租人繼承各筆租約,則各自耕作各自繳租,各承租人與出租人間各具有獨立租賃關係。
至於,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並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
如有相關疑問,請與本府地政處地權科037-55913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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