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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訂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3點第11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已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出賣人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附具切結書之規定辦理,切結書內容應包括通知方式、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情形並由出賣人記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不適用同條項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之方式。」,為利實務彈性運用,檢附內政部切結書範例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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