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計畫,若屬特定開發類型或累計面積規模達2公頃,除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外,尚需向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出開發計畫之申請,據以調整區域計畫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以便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如:旅館、寺廟、工廠等)。
內政部為因應114年國土計畫制度上路及區域計畫制度落日,將由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改制為國土計畫使用許可,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各類案件補正期限與展延次數,以111年8月4日台內營字第1110813388號令,將自113年5月1日起限縮第二類案件之補正期限為2個月(原為補正期限6個月、申請展延2次)、第三類案件之補正期限為1個月(原為補正期限3個月、申請展延1次),且各類案件均不得申請展延。各類補正期限亦不得超過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預定114年5月1日),屆期不補正者,將會以「駁回」處理。
工商發展處提醒已向本府申請開發計畫之申請人與規劃單位,應將委員與相關單位意見核實修正,以利開發計畫審議期程順利進行,避免超過補正期限以「駁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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