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3月13日
守護山坡地,人人有責
本府3/13早上接獲通報,本縣西湖鄉鴨母坑段土地疑似有違規回填土石方等開發利用行為,本府立即聯合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西湖分駐所、本府水利處土石資源科及水土保持科前往勘查,查有未經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核可,擅自回填土石方等情事,現場立即要求行為人停止一切非法開發利用行為,並進行必要的臨時性處置,後續除依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2條、23條第2項及3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六萬以上至三十萬以下罰鍰外,並要求行為人限期改正,倘行為人因本次違規開發利用行為有造成致生水土流失之情事,將移請苗栗地方檢察署偵辦。
如民眾開發致有營建剩餘土石方,建議民眾向主管機關申請,清運至合法的土資場收存,切勿隨意回填至未申請的土地,造成後續法律問題。
依水土保持法規定,於山坡地從事經營開發利用行為,須實施水土保持計畫申請並核准,否則將面臨6萬至30萬元罰鍰,倘若致生水土流失更將面臨刑事處分,鄉親不可不愼。
#水土保持法
#苗栗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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