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廢棄物管理科 楊棻蘭 聯絡電話:037-558558分機315 上版日期:113-03-27 10:07
為落實苗栗縣焚化再生粒料去化與在地化使用,苗栗縣政府已於112年12月18日通過「苗栗縣垃圾焚化廠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管理自治條例」,並藉由自治條例推動,要求縣府各公務單位於公共工程優先納入焚化再生粒料使用,不只可減少天然砂石消耗,達到減碳成效,也可落實循環經濟再利用成效。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於113年3月20日召開「苗栗縣焚化再生粒料推動小組會議」,由陳斌山秘書長主持跨局處會議,於會議上要求各公務機關應與環保單位配合,將經過處理之焚化再生粒料,納入縣府各單位公共工程使用,而焚化再生粒料即底渣資源化產品,依現行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可應用於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瀝青混凝土、磚品、水泥生料等,各工程單位亦應依自治條例,落實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於轄內工程,提高焚化再生粒料使用率,並解決去化問題。
環保局表示每年將召開推動小組會議及統籌運用焚化再生粒料,督促工程單位應多加使用本縣焚化廠所產生之焚化再生粒料,落實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讓資源最大化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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