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版日期:113-03-27 15:49
有關報載「苗栗泰安2開發案諮商同意未納圓墩部落惹議」1事,特此說明,「苗栗縣泰安鄉惠安段3-9地號等95筆土地遊憩設施區(旅館)開發申請案」及「苗栗縣泰安鄉橫龍山遊憩設施區(旅館)開發案」(下稱2開發案)座落區位分別為「砂埔鹿部落」及「斯瓦細格部落」範圍,並分別經108年2月砂埔鹿部落會議、106年8月斯瓦細格部落會議表決通過在案。
而2開發案基地位置皆為本縣汶水溪北側,分別鄰近砂埔鹿部落與斯瓦細格部落,而圓墩部落屬汶水溪南側,2開發案基地位置與圓墩部落間隔汶水溪。另圓墩部落分別將2開發案於112年11月間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皆經內政部113年1月22日及2月17日回復該訴願不受理。
另2開發案關係部落之認定,依「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14條規定,係由在地公所審酌認定,非屬開發計畫審議範疇。然本案旅館興辦事業計畫(經本府文化觀光局108年7月19日同意)、水土保持規劃、環境影響評估,係由申請人檢送計畫書圖送相關單位審議,並依相關主管法令與程序進行審議會議,經審議程序同意核准在案。開發計畫經審議會議委員以合議制方式審議通過,並經審視前述三項計畫審議同意核准文件後,始得許可開發計畫,符合「區域計畫法」第15-2條許可要件,爰本府依相關規定同意2開發案之開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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