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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親是否覺得自家附近的公園大多是只有綠地、步道及一些簡單的遊憩設施呢?有時會希望可以有更多便利及多元的設施可以利用,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園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視規模性質及環境需要設置以下設施:
一、立體多目標:
(一)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
(二)兒童遊樂設施、休閒運動設施。
(三)天然氣整壓站及遮斷設施、電信設施、配電場所、變電所及其必要機電設施及資源回收站。
(四)商場、超級市場。
(五)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
(六)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
(七)社會福利設施。
二、平面多目標:
(一)社會教育機構、文化機構。
(二)體育場。
(三)休閒運動設施。
(四)集會所、民眾活動中心。
(五)停車場、電動汽機車充電站及電池交換站。
(六)自來水、再生水、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電信設施、資源回收站。
(七)警察分駐。
(八)兒童遊樂設施。
故依上開使用辦法,在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注意維護景觀、環境安寧、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前提下作多目標使用。惟依規定各項使用是有面積限制的,應考量基地之整體規劃及雨水滲透,也會有針對開挖面積比例合計不超過50%、覆土深度應在二公尺以上,以及在公園平面上保留總面積1/2以上的綠覆地等規範限制。另如設置商場或超級市場整體規劃,應以該公園用地五百公尺範圍內未規劃商業區者為限,且應有完善之通風、消防及安全設備,不得妨礙鄰近使用分區及影響附近地區交通等相關規定。想了解更多有關公園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之項目及限制,歡迎來電縣府都市計畫科(037-559897),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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