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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4月20日民眾通報公館鄉北河村土地設置山豬吊捕捉野生動物案,本府動防所前往發現有1隻約50多斤的山豬右前肢中套索。本案通報人表示有未徵得地主同意設置的山豬吊,動防所人員在處理山豬同時也將13具山豬吊一併拆除帶回銷毀。
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規定禁止使用山豬吊,但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在野生動物危害農作物的情形下可以使用。查本案地主無委託行為人因危害農作物設置山豬吊,無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適用。本案涉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可處行為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考量本縣農地多位於山區,農作物受臺灣獼猴、山豬、山羌等野生動物危害嚴重,如何兼顧保護農作物不受損及野生動物不受害,目前農業部承諾在1年內推廣改良式獵具(https://www.forest.gov.tw/ForestNews/0073478)。農民有防治野生動物危害設置陷阱的需求,請向縣府提出申請設置。因陷阱不具目標專一性,有誤捕其他非目標動物之可能,應在完成陷阱設置後通報本府至現場確認位置,申請人應每日巡視所有陷阱,如發現非目標動物中陷阱,未受傷者應即刻釋放,如動物受傷則即時通報縣府並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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