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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農業發展地區劃設情形與農業施政資源投入之關聯,請農業部應具體對外說明清楚農業政策方向,並提供對應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農業施政資源具體補助(貼)對象、區位條件、額度等相關配套政策方向,以利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外說明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之益處,使農民能進一步了解未來國土計畫制度及現行區域計畫制度之差異。
對於國土保育地區調整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樣態之建議處理方式,考量本部於113 年4 月26 日預告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第6 條及第13 條規定,已明文保障既有合法農業使用之權益,未來民眾仍得於國土保育地區範圍內依原區域計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繼續從事農作、生產設施、加工設施、農舍等容許使用項目,尚無影響農民權益之情形。
國土計畫法第22 條第2 項規定,未來國土保育地區劃設參考指標涉及之環境敏感地區公告範圍如有更新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仍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檢討變更作業。是以,有關國土保育地區調整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部分,原則將俟下次各級國土計畫通盤檢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時,再妥予研議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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