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版日期:113-07-19 16:12 下版日期:114-07-17 16:12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供道路使用的非都市土地,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如具備「已開闢或依計畫供道路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交通用地」及「取得需用土地人證明」等要件,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應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土地供公路使用,屬國道或省道者,需用土地人為交通部;屬縣道、鄉道者,需用土地人為苗栗縣政府工務處;屬村里道路者,需用土地人為各鄉鎮市公所。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該局已於官網建置「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資訊專區」,提供有關法令規定、常見問與答及受理單位聯絡窗口一覽表,歡迎民眾上網查詢。
稅務局提醒民眾,土地申報移轉時倘漏未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仍可補申請;惟一般申報移轉案件,為顧及公共設施用地移轉雙方權益,需由雙方共同申請,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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