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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每年7月為燃料費繳納期間,該局常接到補開燃料費繳款書的電話,民眾常常因為不清楚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的性質不同,而將兩者給混淆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每年4月份(營業車分二期開徵,每年4月及10月)由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負責徵收,徵收目的在支應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而汽車燃料使用費屬規費的性質,每年7月份由交通部公路局各監理機關負責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的計徵係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其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有補發燃料費繳款書或辦理汽車過戶、異動等業務,應洽詢各地監理機關。分辨稅費的不同,才能避免浪費寶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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