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溫惠稜 聯絡電話:037558139 上版日期:113-08-07 17:03
您知道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的不同之處在哪嗎?
在申請建築過程中,這兩張執照分別代表些什麼
這邊先跟大家簡單說明一下,以免混淆了,
誤把過期的建造執照當成使用執照來用,那就糗了!
建築法規定的建築執照分為以下四種:
1.建造執照
2.雜項執照
3.使用執照
4.拆除執照
而其中建造執照是指建築物於辦理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的建築執照,另外使用執照是指建築物施工完成後,應請領的建築執照。
ㄧ般新建建物在領得建造執照後,就可以進行後續ㄧ連串的申報開工、施工查驗程序。建築工程在期限內完成後,由起造人會同營造商及監造建築師,提出使用執照申請,建管人員現場查勘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後續才可以向台水、台電申請接用水電或辦理營業登記、產權登記與使用。
所以這二張執照代表的意義是不一樣的,取得使用執照才可視為建築物已完工,別再誤以爲建造執照就是使用執照喔!
最後提醒您 :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可以說是建築物的身分證請一定要妥善保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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