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連姝涵 聯絡電話:037-370196 上版日期:113-10-08 15:25 下版日期:114-06-30 15:25
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施行,自住住家用房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規定,如未符合設立戶籍要件者,將改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稅,請民眾留意所有自住房屋戶籍設立情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確保民眾權益,該局對原已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房屋,卻未符合「設立戶籍」要件之房屋納稅人,於113年10月1日寄發自住房屋設籍輔導通知書,提醒民眾儘快設立戶籍,以維護租稅權益。
民眾接獲該通知書後,請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由納稅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至少一人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續保持戶籍於該屋不可遷移。
該局進一步說明,接獲通知書之民眾依限設立戶籍後,即可免再提出申報,經審核如符合要件者,將核定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1%或1.2%稅率課徵房屋稅;未依限辦竣戶籍登記之房屋,將自114年期開始改按非自住住家用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房屋如原非自住住家使用,嗣後符合適用自住使用要件,請於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前)申請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減輕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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