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本府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姚技士宗杰 聯絡電話:037-559851 上版日期:113-11-20 09:39 下版日期:114-12-31 09:39
苗栗縣政府為強化建築物使用管理行政效能及簡化民眾申請流程,使苗栗縣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內容更為周延完臻,以提升行政效率及民眾合法申請意願,並兼顧公共安全等行政目的為旨,爰由本府修正『苗栗縣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免變更使用執照辦法』部分條文內容,本法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公告施行。
本次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一、修訂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現行附表修正為附表一,修正為住宅區之使用執照最後一次所登載之H2、G3、B2、G2、G1、F3、D5類組,修正其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面積,並依據內政部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一〇七〇八〇〇三一二號函、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一〇二〇八〇五〇〇八號函及苗栗縣政府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簽辦資料等,增列附表一使用不分區之使用執照最後一次登載之F1、D3類組等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一)
三、明確規範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構造、設施及設備變更項目得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申請程序規定,以擴增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適用範圍及樣態。(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二)
四、配合現行附表修正為附表一,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配合現行附表修正為附表一,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五條)
如有法令相關問題,請洽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使用管理科姚技士宗杰(037-559851),必竭誠為您提供專業及親切的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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