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版日期:113-12-05 09:34 下版日期:115-01-01 09:34
自從本縣竹南合作大樓都市更新會獲准立案後,陸續接到許多民眾的詢問,成立都市更新會應符合什麼規定呢?
當更新單元內民眾凝聚足夠共識,於擬訂更新事業概要前,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針對欲擬訂事業計畫之更新單元提出初步更新構想,並再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經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及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苗栗縣政府核准。
而更新單元範圍內的同意比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分為以下2種情況,第一,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及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且事業概要已經由苗栗縣政府核准者;第二,同意比率已達第三十七條規定者,得免擬具事業概要者。
當依前述規定辦理後,即可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及「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相關法令自組都市更新會,並應完成以下規定:
一、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並由發起人檢具相關文件向苗栗縣政府申請核准籌組。
二、自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等相關資料,報請苗栗縣政府核准立案。
都市更新會核准立案後,即可以依據內政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作業須知」申請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關經費補助囉!
如有都市更新疑問,歡迎來電工商發展處(都市計畫科)諮詢,聯絡電話:037-559305,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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