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版日期:113-12-19 15:18
苗栗縣政府新聞稿 113/12/19 行政處新聞科李俊平037-559825
縣議會第20屆第11、12次臨時會12月19日3讀通過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以促使房屋稅賦合理化,並有效利用房屋,同時通過修正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自治修例部分條文,明定埋設管線深度,以落實道路挖掘管理成效,維護用路人權益。
議會臨時會今天3讀通過113年度苗縣總預算第1次追加減預算案,歲入、歲出各追加65億5421萬8000元,追加後預算數歲入318億4811萬4000元、歲出316億511萬4000元。
通過的苗縣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修正草案,為提高房東參與公益出租意願,釋出更多住宅出租,刪除公益出租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限制規定,其出租房屋的土地均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適用該自治條例的社會住宅在興辦期間,依本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7款、第8款或第2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規定辦理者,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或第2項第4款規定辦理者,地價稅減徵應納稅額80%,房屋稅率為1.2%。
另亦通過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以鼓勵住家用房屋自住,並促使閒置房屋釋出租賃市場增加出租房屋供給,達到房屋稅賦合理化,促使房屋有效利用的目標,房屋稅依房屋現值將按下列稅率課徵:1、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1.2%,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苗縣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下者1%;2、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的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的共有房屋,全國持有應稅房4戶以內者,每戶1.5%,持有5至6戶者每戶2%,持有7戶以上者每戶2.4%。3、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的待銷售房屋,在起課房屋稅1年內2%,超過1年,2年以內2.4%,超過2年,4年以內3.6%,超過4年,5年以內4.2%,超過5年4.8%;4、其他住家用房屋,全國持有應稅房屋1戶者2.6%,持有2至4戶者每戶3.2%,持有5至6戶者每戶3.8%,持有7戶以上者每戶4.8%;5、第2目及第4目房屋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與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4條規定,不計入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採單一稅率,第2目課徵1.5%,第4目課徵2%。非住家用房屋1、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3%,2、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2%。
臨時會通過的修正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因考量地下管線錯綜複雜,管線單位實際埋設深度因受限現地因素而無法符合埋設深度規定,修正管線埋設深度規定,並新增應有補強設施的規定,以確保公共安全。
修正的條文規定挖掘道路埋設管線距路面的垂直深度1、在人行道不得少於50公分;2、縣、鄉道或其他路寬超過6公尺的道路不得少於120公分;3、前2項規定以外的道路不得少於70公分,並明確規定管線機構應依核准期限、位置、面積施工,同時新增應在施工現場備置挖掘許可,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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