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鍾依橋 聯絡電話:558520 上版日期:113-12-31 16:13 下版日期:114-12-31 16:13
一、補助項目:孕婦唐氏症篩檢(初期9-14週)與子癇前症篩檢
(一)胎兒後頸部透明區超音波檢測
(二)子宮動脈血流脈動係數(PI)超音波檢測
(三)血清檢驗:
1.懷孕相關蛋白A(PAPP-A)
2.貝它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
3.胎盤成長因子(PIGF)
二、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至12月31日截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三、資格條件:設籍本縣6個月(含)以上且懷孕第9-14週之婦女或配偶設籍本縣6個月(含)以上懷孕第9-14週之新住民婦女。
四、審查方式:申請者檢附以下應備文件,至合約醫療院所檢查後,由合約醫療院所函文衛生局申請補助,經審核無誤後,撥款補助款至指定帳戶,應備文件:
(一)戶籍謄本正本(申請日期須為10日內且有記事)
(二)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各1份)
(三)健保卡(若為無身分證或健保卡之外籍配偶,則需攜帶護照或居留證)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孕婦(初期)唐氏症篩檢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2,200元,子癇前症篩檢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800元,共3,000元,實際費用未達3,000元者,依實際費用補助之,倘實際費用大於3,000元者,由院所逕向民眾收取不足費用。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共計70案,新臺幣210,000元。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附件:「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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