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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基金財務更為健全穩定,並符合世代公平原則,依國民年金法第10條規定,保險費率施行第1年為6.5%,於第3年調高0.5%,以後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國保開辦迄今已完成第7次精算作業,依據111年9月完成之國保財務精算結果,因精算評價日110年10月1日之基金餘額(4,656億元)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9,593億元),故保險費率將自112年1月1日依法調整為10%。
國保月投保金額自104年迄今維持為18,282元,依法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應依該成長率調整。查「103年10月至111年9月」之CPI累計成長率為8.09%,故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月投保金額為19,761元,雖會增加民眾保費負擔,但各項給付金額亦隨同調高,有利民眾基本經濟安全保障。
國保保費調整後,112年「1-2月」份保費繳款單將於112年3月底前寄發,被保險人只要於112年4月底前繳納即可。另國保制度已提供各項保險費補助及分期、延期繳納保險費措施,以減輕民眾保險費負擔,保障其領取保險給付之權益。因此,被保險人若有無力繳納保險費情形,請向本縣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以提高保險費補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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