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人:傅小姐 聯絡電話:037558262 上版日期:113-11-14 12:54 下版日期:114-11-08 00:00
113年度住宅補貼之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案件已審核完畢,本縣複審合格戶自購125戶及修繕15戶(合格名單可參閱附件檔) ,審查符合規定者,全數核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核定函已於113年11月11日以文書方式寄出。請鄉親收受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後,依下列事項辦理:壹、 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一、 (申請時已購屋並已辦理貸款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檢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屆期未簽約者,以棄權論。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依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二、 (申請時尚未購屋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1年內,提供購置住宅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最新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購置住宅具備3項衛浴設備之切結書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符合基本居住水準後,檢附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且不得分次撥貸。屆期未簽約或完成撥款手續者,以棄權論。貳、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 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洽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並完成撥款且不得分次撥貸,屆期未完成撥款手續者,以棄權論;另應於撥款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貸金融機構備查,但不可歸責於核定戶事由之期間,不予計算。 鄉親如有任何疑問,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頁(https://reurl.cc/Gp8gKx)點選所需補貼項目查詢,或逕洽本府工商發展處(公用事業科)承辦傅小姐聯絡電話(037)558262、顧小姐聯絡電話(037)559952及何小姐聯絡電話(037)559918,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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