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版日期:113-11-15 10:12
「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業經內政部113年10月31日以台內國字第1130812629號令訂定發布,如需了解該條文內容的民眾,或該則命令之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實施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計畫以外之國土功能分區,所定檢舉人,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規立案之團體為限。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案件,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檢舉系統敘明規定事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其中依本法第七條規定,依國土計畫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裁罰之檢舉案件,不予核發檢舉人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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