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版日期:113-11-21 13:03
銅鏡村自救會今日前往苗栗縣議會陳情抗議,反對三灣鄉銅鏡村農地種電,縣府表示光電開發符合法規規範,對於民眾陳情意見仍會納入未來施政考量,並承諾會與開發單位持續與村民進行理性溝通,及早達成地方共識。
工商發展處表示開發單位於109年即檢具申請書、地主同意書及計畫書等應備文件向縣府申請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並於111年起陸續取得興辦核准函。陳情人代表表示太陽能發電業者自行承租本縣三灣鄉銅鏡村土地,附近村民卻無從得知,直至近日業者陸續進場進行水土保持施工,才發現太陽光電案場早已核准通過,然而村民擔心太陽能板釋出有毒物質,恐污染水源及土壤,且擔憂農地破碎化,因此拒絕良田種光電,且光電退場後模組處理所衍生之問題,開發單位都未說明清楚,因此要求業者停工或提供相關配套措施,否則堅決反對太陽光電進駐三灣鄉銅鏡村。
為友善太陽光電案場周邊生態環境,縣府於109年10月19日修正公告本縣非都市土地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申請案相關受理程序並組成「太陽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專案小組」,除要求申請基地內遵守基本生態友善措施(清水清洗太陽能模組,不使用化學藥劑等)外,亦就個案周遭生態環境進行審查,並要求開發單位依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承諾相關生態友善作為,已有考量民眾擔憂太陽光電板造成水源、土壤污染及農作物之疑慮。
經濟部亦有針對民眾質疑太陽光電板釋出有毒物質提出回應,太陽能電池的主要材料為矽,外部以玻璃及鋁框緊密封裝,除非受到刻意破壞,正常使用下並不會滲出有毒物質造成污染,另業者所建置之光電板均須取得經濟部標檢局核定得以使用之光電板模組,且目前中央已訂有太陽光電模組回收機制,並規範業者繳納回收費用,並成立回收基金,透過專業處理機構進行回收與利用,因此,倘光電模組屆使用年限需依規進行回收,減少廢棄物對環境影響。
工商發展處表示三灣鄉銅鏡村光電案場土地均為私人所有,開發單位於開發前需取得地主同意書,已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同意將農業用地釋出變更作為太陽光電設施使用,並經水土保持機關核准水土保持計畫,其審查流程符合法規規範,並未有破壞良田及農地破碎化之情事,且案場經「太陽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專案小組」審查,就興辦事業之可行性、必要性、土地區位、面積規模及周邊生態環境等進行審查,責成開發單位務必落實農地、光電及生態共生共存之目標。
縣府為配合中央推動地面型太陽光電發展,建立三階段審查機制,審查嚴謹且為持續控管光電案場確實依興辦事業計畫施作,自110年起委請專業廠商針對案場進行巡檢作業,並不定期將案場資訊及巡察結果發布至『苗栗縣太陽光電案場巡查及生態環境監控巡檢資料庫系統』,使相關資訊公開透明,督促開發單位確實依計畫執行,倘有未依興辦執行者得撤銷或廢止原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准,藉此促使開發單位遵循興辦事業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運作執行,落實光電案場輔導及監督。
縣長鍾東錦表示將嚴格替鄉親把關,確保居住環境安全,並要求開發單位善盡溝通義務,在開發案場之同時,亦要確保地方居民「知的權利」,落實敦親睦鄰,與當地居民取得共識,減少地方疑慮,引導再生能源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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