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取同袍血汗錢,貪污判刑失公權
某中士向同連參訓官兵共12人佯稱,因受訓停支戰鬥加給,故薪餉中溢領的加給需要繳回,致該12人陷於錯誤,繳回加給合計14萬5182元,該士官將得款用於自己投資熱門商品賺取差價,被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等罪,減刑後判處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要處罰。
現役軍人應廉潔自持,一旦貪污判刑、褫奪公權將被免官撤職,而退伍金、退休俸等退除給與皆不予發放,即使退伍,只要現役期間貪污行為經判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也會喪失領受退休俸之權利,對個人影響巨大,為圖小利而貪污,實在不值得!


文章回應

目前尚無回應,成為第一個回應的人吧!

回應本篇文章! (以下回應不會連結到FaceBook)(言責自負,請勿涉及人身攻擊,以免挨告!)

尚未 登入會員 ,無法回應!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