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杜奕萱曾赴新加坡工作2年,新加坡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率最低才2%,相較於台灣的5%,整整低了3%,雖然最高稅率在今年調整為22%,但仍然遠低於台灣的45%。台灣稅制最為人詬病之處,就是稽徵裁量權過於浮濫,時常恣意認定所得性質,逾越法律,透過解釋函令自行造法,濫開稅單,救濟程序繁複、費時又高成本,且無實質效益。在新加坡,所得稅法明文規定,當人民與稅捐機關對於稅務上有歧見且無法達成共識時,人民得向訴願機關(Board of Review)上訴,如果是個人,只要繳交相當於新台幣1000元的費用就可提出申訴,且該機關須作成最終判決。反觀台灣,雖然納稅人可以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但法院卻不作最終判決,僅將原稅單發回原單位另為適法處分,國稅局修改金額重新開單,造成萬年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