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保麗龍製品不易分解,不僅污染環境也破壞景觀,台中市政府環保局日前正式公告,明年1月1日起,台中市連鎖飲料店業者禁止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首次違規先勸導改善,第二次將開罰1,200元至6,000元罰鍰,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可按次處罰。
環保局說明,依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連鎖飲料販賣業者禁止提供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的飲料杯及餐具(含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的內盤),違者將依自治條例第47條規定,第一次施以警告勸導改善,第二次以上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
環保局代理局長陳宏益表示,環保局今年6月邀集連鎖飲料業者召開研商會議,並於會中達成共識,明年起連鎖飲料店全面禁用保麗龍,目前全市列管連鎖飲料店共2,851家,將持續輔導業者提供消費者自備飲料杯優惠措施,包括現金回饋、集點優惠或回收獎勵金等,相關資訊可上「限用政策網」(https://bit.ly/3eaeA2k)查詢。
(11/4*11)*環境保護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萬科長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66401
‧本站為言論自主平台,相關圖文上載皆設有追蹤機制,網友請謹慎發言,勿涉及人身攻擊!如面臨法律糾紛,本站有權提供發稿人、回應人資料予相關單位。 ◎服務條款 ‧Copyright ©新文媒體有限公司 Sherry ‧ ‧本站最佳顯示IE 5.5 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