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排氣定檢之規定,雖行之有年,卻仍易為民眾忽略。凡出廠滿5年以上的機車,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1個月內,實施定期檢驗;檢驗不合格,應於1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臺中市政府發現,107至109年的訴願案中,有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案件類型裡,竟高達31件是關於違反「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而被裁處的訴願案。
據統計資料,臺中市內未依期限至本市各地機車檢驗站點進行排氣定檢或複驗,而遭到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開罰的部分民眾,雖常以「搬家」、「忘記了」、「未收到通知或複驗單」、「收到通知或複驗單已逾期」、或「不知道相關規定」等理由提起訴願,卻仍被臺中市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故諸如上述之訴願理由,皆不被採納。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指出,民眾常見的機車排氣定檢違規類型,可分為「未定期檢驗」、「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檢驗日起1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等3大類。民眾務必記得依規定辦理,否則恐遭主管機關按違規情形,依空氣污染防制法80條第1、2項規定,裁處最低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李善植局長呼籲市民「空污防制,你我有責」!切莫心存僥倖,並再次強調,違規時,原則上無法以「不知道相關法令」之理由而免除行政處罰。所以,車主應確實掌握自身擁有之機車排氣定檢日期,並依規定檢驗;若不清楚相關檢驗資訊,如:不知定檢日期為何、不知何處有檢驗站點等,均應主動向臺中市環境保護局尋求協助,避免因疏忽讓荷包失血,也可降低空污危機。(2/8*15)*法制局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李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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