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校園防疫需要,台中市政府表示,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的需求,12歲以下學童的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至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勞工局表示,所謂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者,如爺爺、奶奶等。此外,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如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家長也可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給予不利處分。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防疫照顧假」是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共同為防疫而努力。此項特別措施是因應中小學依停課標準停課期間的配套,讓有12歲以下等受照顧子女的家長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關係。
勞工局進一步指出,民眾若有防疫照顧假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可加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LINE@,或至市府勞工局官方網站查詢,也可撥打1999市民專線、勞工局諮詢專線04-22276526、或至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櫃檯諮詢。(5/17*15)*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曾科長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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