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兒童節和4月5日民族掃墓節(即清明節)將至,依內政部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這兩日是國定假日,勞動基準法也明定均應休假,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凡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企業單位應遵守規定,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需依法給薪給假,薪資除當日工資外,應額外再加給1日工資。
勞工局表示,兒童節和清明節兩日均為法定國定假日,勞工均應休假並照給工資。若雇主有人力需求,應徵得勞工同意出勤,經勞資雙方協商將這兩日國定假日調至其他日放假,雇主不可單方面變更共同排定調整後的日期;且若勞工同意於這兩天出勤,雇主應依法加倍發給工資,除當日工資外,應額外再加給1日工資,兼顧勞工權益,促進勞工工作與生活平衡,創造勞資雙贏。
勞工局長張大春提醒,國定假日勞工均應休假,並照給工資,雇主如有人力出勤需求,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工資還要加倍發給,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形式不同,但也適用上述休假規定。雇主如違反國定假日出勤及工資給付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可開罰2萬至100萬元。
勞工局說明,「民族掃墓節」以農曆清明節為準,會隨節氣變動,今年落在4月5日,兒童節則在4月4日,剛好形成四天連假。各企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相關國定假日給薪給假問題,歡迎電洽1999專線、市府總機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台中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勞工局服務櫃檯諮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3/31*8)*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劉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14
「兒童節」及「清明節」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保障勞工權益2
「兒童節」及「清明節」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保障勞工權益3
「兒童節」及「清明節」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保障勞工權益4
「兒童節」及「清明節」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 保障勞工權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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