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錯過TPP(泛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第1輪談判,但由於國際強權在西太平洋的戰略佈署規劃,導致擁有優越地理位置的台灣奇貨可居;不過,欲加入高標準的TPP仍得符合亞太蘭大宣言第26章「透明度和反貪腐」(Transparency and Anti-Corruption)之規定。 TPP的透明度和反貪腐專章旨在促進TPP締約國之共同目標,期望強化善治(good governance),以及處理貪腐及賄賂對締約國經濟產生的後果。根據本章,TPP締約國必須確保其國內法律、法規、普遍適用的行政裁決規定,相對於包含在TPP的法規與任何事項都是公開可用的,而且得以延伸其可能性—有可能影響貿易或投資的各方都應受到注意和評論。TPP締約國同意確保某些正當程序權利給TPP利害關係人,在行政訴訟方面包括經由公正的司法促進檢討,或行政庭和程序;各締約國還同意採取並維持、或徵求(solicitation)法律定罪的要約(laws criminalising offering),針對公職人員獲取不應有的好處,以及其他影響國際貿易或投資的貪腐行徑訂出罰則。締約國也承諾有效地執行其本國的反貪法律及規約。此外,各締約國同意盡力採用或維護公職人員操守守則或標準(codes or standards of conduct),並採取措施來辨識和管理利益衝突,加強公職人員的訓練,採取措施制止送禮,通暢舉報(to facilitate reporting)貪腐的管道,並對公職人員涉入貪腐行為(public officials engaging in acts of corruption)提出紀律或其他措施。在本章的附件裡,TPP締約國也同意對於用於藥物產品或醫療器械清單和核銷(reimbursement)提其高透明度和程序公正條款(to provisions that promote transparency and procedural fairness)。本附件中的承諾,不受制於爭端解決程序。
TPP有五大特性,第一個特性為「全面進出市場」(Comprehensive market access.),旨在促使商品自由流動,以及服貿和投資的順暢,從而創造新的機會和利益給締約國之企業、工人和消費者。台灣是APEC的主要會員經濟體之一,檢閱中華民國87年(1998)7月21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函「字號 中企(87)三字第6247號」,主旨:「有關本年APEC中小企業部長會議之中小企業論壇(APEC SME Business Forum)演講者乙案。說明:演講議題為:’Market Access’: How SMEs Can Make Inroads into Developed and Growing APEC Markets。」簡言之,1998年吉隆坡APEC「Market Access」是由台灣代表擔任講師主講,並在當年的會議促成「電子商務領航計畫」,為受到亞洲金融風暴的其他經濟體開啟一扇通往全球市場之門。此外,TPP締約國之一的澳洲政府鑑於區域經濟發展失衡,特自費在2003年年泰國APEC舉辦「Growing the APEC SME Exporters Community II: Business Perspective」,期望解決中小企業的需要(Addressing the Needs of SMEs),邀請「Market Access」主講人丁玲虹(Linda Din)到清邁及曼谷倡議「最佳實例政策」(Best Practice Policy),提案「全球通路-TES」配合茂物目標發展期程正式建立「國際最佳實例」(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被譽為「協助2.4億人創業之最佳實例」,部長聯合宣言鼓勵各經濟體主動參與澳洲倡導的最佳實例,達成「創新產業、解決失業」之目標。台灣非政府人士為國家開闢了一條通往全球的通路,政府不用付訂金、頭期款或工程款,就擁有21世紀資訊經濟時代的重大設施;惟APEC因為沒有法律強制力,最佳實例中的元件—例如非接觸式感應傳智卡及其讀取裝置卻具有無限的商業價值,台灣當局竟然與私部門掛勾以公器牟取私利,並違反憲法第15條,全面肆虐「Market Access」及「Best Practice」提案人,奪取其「工作權、財產權、生存權」。2006年河內APEC領袖會議,各國政經領袖定義肆虐者為「貪腐集團」(the Entity of Corrup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