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泛太平洋夥伴關係)協議成立「Committee」(委員會),有「環境、合作及能力構建、競爭力及通商便捷化、發展、中小企業、法規」等委員會。同時,由締約國在第27章「行政和制度規定」(Administrative and Institutional Provisions)制訂體制架構,成立「TPP Commission」--泛太平洋夥伴關係委員會,由部長或高層官員組成,以監督協議的執行或操作,引導未來的發展,並定期審查締約國間之經濟的關係和夥伴關係,以確保TPP面對不同國情仍能維持貿易和投資的挑戰性;也要求每個締約國指定單一窗口(an overall contact point)以便利締約國之間的溝通,並創造一個機制,經由締約方之具有特定過渡期,有義務為向前邁進、落實義務報告其計畫,確保各國履行義務有相對較大的透明度。
TPP的12個締約國全是APEC會員經濟體,包括北美的美加墨,南美的秘魯智利,南半球的澳紐,東北亞的日本,以及東南亞的新馬越和汶萊,為了彌補APEC(亞太經合會)欠缺法律強制力之缺點,最初是新汶智紐四國發起,2009年歐巴馬入主白宮後開始由美國主導,所以TPP可說是APEC的衍生組織,不同的是「TPP是高標準的多邊貿議協定」--締約國必須履行其規定的條款。而APEC可不一定履行承諾,「Administrative Committee」就是一例。回顧2003年澳洲政府發現區域經濟發展失衡的問題日趨嚴重,特在APEC舉辦「Growing the APEC SME Exporter Community II: Business Perspective」論壇,期望解決中小企業的需要(addressing the needs of SMEs),尋得國際最佳實例(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當年由在美國加州的Panhornic ComMec Holding公司董事長丁玲虹(Linda Din)提案「Global Channel-TES」(全球通路-TES)贏得最佳實例,促成最佳實例政策,提案的運作流程圖,開宗明義即指出成立「Administration Committee」,部長聯合聲明(Joint Statement)要求各經濟體主動參與澳洲倡議的計畫,以協助中小企業產品賣出去(SME export activity);惟各經濟體代表取其所需,牟取其私利,擴大了區域經濟發展失衡的問題。如今,TPP委員會的設置將可翻轉不當的舉措,導正經濟發展的方向。
首先,在第20章「環境」專章建立一個高官層級的環境委員會(the Environment Committee),將定期舉行會議,以監督執行環境的承諾,提供過程中公眾參與的機會。以堅定的承諾保護海洋環境,以保護海洋、森林和野生動物,促進保留區和打擊野生動物走私。由於家庭、野生動物、植物和海洋物種是世界人類最重要的部分,TPP締約國共同強力承諾保護和保持環境,包括一起努力解決環境的挑戰—諸如污染、非法走私野生動物、非法砍伐,以及保護海洋環境。12個締約國同意有效地執行其國內的環境法,以及不因鼓勵貿易投資而弱化環境法;也同意根據野生動植物瀕滅絕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符合其規定的義務,以及採取措施合作打擊違反公約者。此外,各締約國同意促進永續的森林管理,和保護與保持已有風險的野生動植物(wild fauna and flora),包括維護特別自然區--諸如濕地的生態完整性。TPP締約國同意永續的漁業管理,一起努力保護大家共享的海洋,促進重要的保留海洋物種—包括鯊魚、打擊非法捕魚,並禁止有害的漁業補貼(fisheries subsidies)--因為會造成過度捕撈魚類資源而產生負面影響,並導致非法及無節制的捕撈;並且強化相關補貼項目之透明度,盡量不要引進新的補貼而造成過度捕撈或產能過剩。締約國也同意提供機會給公眾投入於本環境章之落實,包括經由環境委員會的公開會議和公眾意見,建立監督執行情況的篇章,進一步鼓勵自願的環境倡議—諸如企業社會責任(CSR)專案;各締約國承諾合作以解決共同及普遍的利益等事務,包括在保留區和永續使用的生物多樣性,並轉移到低排放和活力的經濟。各締約國也同意保護臭氧層(ozone layer)的消耗臭氧層物質,有效管理船隻污染以保護海洋環境,重申其落實多國的環境管理(MEAs)聯合聲明,提供在落實和執行環境決策的之透明度,並與爭端解決程序連結。
第三,為幫助TPP經濟體發揮其潛力,在第22章成立「競爭力和通商便捷化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Competitiveness and Business Facilitation),旨在創造正常的機制,提高參與國的競爭力迎接衝擊,進而和亞太區域發展形成一個整體。本委員會將定期召開會議,經由政府與政府、與企業和公民社會的對話,審議TPP對區域和國家競爭力的影響,以及對區域經濟整合(REI)的影響,注重深化區域供應鏈、評估進展、創造新機會的利益,以及解決任何在TPP協議生效後興起的挑戰。委員會將考慮建議和推薦利害關係人,以進一步提高其競爭力,包括提升大型、中型及小型企業的參與區域供應鏈;同時建立一個基礎架構給委員會評估供應鏈績效,包括促進中小企業參與供應鏈之道,以及檢視利害關係人和專家意見(review of stakeholder and expert input)。
第四,在第23章建立TPP發展委員會(a TPP Development Committee),將定期舉行會議,推動自發性之合作事工,以及掌握產生的新機會。發展委員會包括三個特定區塊的協同工作:「(1) 開闊型的經濟成長(broad-based economic growth),包括永續的發展、減少貧窮,以及對小企業的扶持;(2)婦女與經濟成長(women and economic growth),包括幫助婦女能力及技術構建,強化婦女進出市場,取得科技和資金,建立婦女的領導關係網絡,確定最佳實例用於彈性工作場所(identifying best practices in workplace flexibility);(3)教育,科學與技術,研究和創新。」一旦TPP協議生效,各締約國都應追求確保TPP是一個用於貿易與經濟整合的高標準模型(a high-standard model),尤其是在確保各締約國皆能同得TPP的利益,且能夠履行其承諾,與強盛的市場共榮,促進更繁榮的社會。
第五,各締約國為促進中小企業在貿易的參與,並確保中小企業分享在TPP的利益,在第24章設立「中小企業委員會」(a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Committee),針對中小企業「市場行銷」(market access)相關篇章的補充承諾,貿易便捷化,減少文書工作,快遞及其它;關於網際網路資訊存取,每個締約國承諾定位於中小企業用戶,創造一個友好用戶的網路環境,提供容易取得TPP的資訊--包括TPP對中小企業相關條款的說明、規章、通商監管程序、職場規章及稅賦資訊,以及小公司可以利用的優勢。中小企業委員會將評量經由出口諮詢、協助、訓練方案監督合作、或能力構建活動,以支持中小企業的資訊分享、貿易財務規劃和相關的活動,進一步強化其利益的相關方法。
第六,在第25章「法規一致性」(Regulatory Coherence)專章成立委員會,為TPP國家、企業,以及公民社會分享最佳實例的經驗(share experiences on best practices),回報落實持續性機會的情形,並衡量合作的新區塊。同時,落實以下的目的:(1) 協調各締約國政府,鼓勵透明化與公正,促成一致的監管辦法,幫助企業營運於TPP市場時,確保有一個開放、公平和可預測的監管環境;(2)為促進各國管理的一致性,方法為針對各機構推行有效的磋商與協調機制,鼓勵廣納優良的法規實例—諸如擬議的監管措施影響評估(impact assessments),為選取監管替代方案進行溝通,以及監管的性質之被引介;(3)確保法規被清楚簡明地撰寫,協助大眾有取得新法規措施的管道--可能就上網;(4)現有法規措施如果是實現所望目標的最有效手段時,決定定期檢討之期限。朝向這些目的,委員會將不以任何方式--規範公共衛生、安全、保障,以及其它公共利益的理由,影響TPP締約國的權益。
最後,在27章「行政和制度規定」(Administrative and Institutional Provisions)專章制訂體制架構,成立「TPP Commission」--泛太平洋夥伴關係委員會,由部長或高層官員組成,以監督協議的執行或操作,引導未來的發展,並定期審查締約國間之經濟的關係和夥伴關係,以確保協議面對不同國情仍然維持貿易和投資的挑戰性。同時,要求每個締約國指定單一窗口(an overall contact point),以便利各締約國之間的溝通,並創造一個機制,確保各國履行義務有相對較大的透明度,經由締約方規劃之特定過渡期(a specific transition period),報告其計畫及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