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將至,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的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日數,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工資。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特別休假為勞工法定休假權益,勞工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任職滿六個月以上,事業單位即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並應由勞工排定,以達供勞工休息目的,取得工作與生活間的平衡。
勞工局說明,特別休假制度有採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週年制(到職日起算每一週年期間)、會計年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的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勞工特休天數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如年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勞工局指出,凡是年度終結未休畢的特別休假天數,除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工資,且最晚要在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但若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的特別休假仍未休畢,此時即應折發工資,不得再次遞延,工資計算則應以特休年度結算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30天為準。
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權益,避免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如有相關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市府1999服務專線,也可逕洽台灣大道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12/9*8)*勞工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動基準科 曾小姐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5238
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以達工作與生活間的平衡
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以達工作與生活間的平衡2
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以達工作與生活間的平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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