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節(Section F)「專利和未公開測試或其他數據」(Patents and Undisclosed Test or Other Data),其中分為3個小段:(1)一般專利,包括第18.37~18.46條,有「可專利標的、寬限期、專利撤銷、例外情況、根據TRIPS之其他使用未經授權的權利所有人、專利申請、修改和更正及意見、專利申請之公開、有關公開的專利申請和准予資訊、專利局延宕造成專利期限調整」等;(2)第18.47條「涉及農業化學產品的措施」,規定未公開測試或其他數據的農業化學產品之保護;(3)與藥品有關之措施,包括第18.48~18.54條,有「不合理提早結束專利期限調整、監管審查例外情況、未公開測試或其他數據之保護、某些藥品之相關銷售措施」和生技產品,以及新藥品之定義與保護期之變更等。
第8節(Section H)「著作權及相關權利」(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第18.57條定義對象—適用於表演者和製作人,凡經由衛星或無線電向大眾傳播聲音或影像者,包括演員、歌手、音樂家、舞者,及其他個人的演出、唱歌、交付、朗誦、發表、翻譯,或文學或藝術作品之表演,或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等,並將聲音或影像錄製成產品,第一個製作該錄製產品者,表演或錄音製品之出版須經權利人的同意下向公眾提供合理數量的副本。第18.58條規定複製權(Right of Reproduction);第18.59條規定公開發表權--根據伯恩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應提供作者之專有權(the exclusive right) ,有權將其作品向公眾授權或禁止流通。第18.60條為發行權;第18.61~18.70條規定了等級、相關權利、契約轉讓,技術保護措施、權利管理資訊,以及包括適當的記錄保存和報告之共同管理機制。尤其是第18.63條規定著作權除了植基於自然人的壽命上,期限不得低於作者的生命和作者死後70年—的確合乎TPP強調的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