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為增加充電車格周轉服務效率及基於使用者付費精神,自7月1日起,全市路外收費停車場的充電車格陸續納入收費管理,經實施後觀察統計,充電車格約65%至80%閒置,20%至33%充電使用,2%至3.5%違規佔用,民眾使用秩序良好,有效改善充電車格違規佔用,讓公共充電樁資源留給真正需要充電的車主使用。
台中市停車管理處指出,為維護公有停車場充電車格使用秩序,自7月1日8時起實施充電車格收費管理,採第一小時20元,第二小時起每小時40元的累進收費制,各式證件及車種(含月票車)均依公告費率收費,未來將視使用率滾動檢討費率;但充電車格以外的公有停車格,仍提供電動車停車免收費的響應減碳鼓勵。
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經這幾日觀察,充電車格收費後,有高達65%至80%的比例是閒置的,真正利用充電車格充電的僅約2至3成,顯示先前確實因為「充電免費」而衍生管理上的問題,目前已有效排除充電車格違規使用情形,民眾大都能遵守使用秩序,提醒車主依規使用,勿違法佔用,若遭開罰得不償失。
葉局長補充說明,公共充電樁的使用目的不是要讓民眾把電動車充飽,而是要解決民眾旅程焦慮,因應電動車緊急且臨時性的需求,提供補充電力的充電車格,以增加電車的續航力至主要充電站充電,因此7月1日充電車格收費後,將會間接促進並推動民營充電樁的發展與建置,形成一個良善循環,共同打造更友善的充電環境。
停管處強調,7月1日起台中市的充電車格於停車位白色標線內,皆已畫設綠色內框,以供辨識充電車格,充電車格依停車場法規定屬「專用性質」,任何車輛停放於充電車格,若未充電或充飽電未離開均屬違規佔用行為,若接獲檢舉並查證屬實,將裁罰600至1200元不等罰鍰。
葉局長也呼籲,公有停車場充電設施屬公共資源,任何人都應公平合理使用,請大家將心比心,把「充電車格」留給有「充電」需求的民眾,讓充電車格發揮最大效益,打造低碳好生活的優質城市。
交通局表示,因應公有停車場充電車格,從7月起實施收費管理作業,民眾使用時若有相關疑慮,請上「台中市停車管理處官方網站/公告資訊/電動車專用充電區收費Q&A」(https://tcparking.taichung.gov.tw/ParkWeb/ )查詢相關資訊。(7/9*10)*交通局
聯絡人:台中市政府交通局 徐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61366
充電車格實施收費管理成效良好 已有降低違規占用情形
充電車格專攻電動車充電使用 呼籲將資源留給真正需要充電的車輛停放
臺中市充電車格採第1小時20元、第2小時起每小時40元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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