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球人類,享有當家作主民主權利,意願得到充分反映,成就全球政治實體代表會各種意見集中綜合,制定全球治理制度,具絕對決定性,成為世界和自己命運的主人。 2.使世界整合行政政府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能夠統籌兼顧各方利益。實現社會共同利益的優勢。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3.全球政治實體實施各地區地方自治,並享有管理世界整合行政政府事務的各項政治權利,享有生存權和發展權、人身人格權以及經濟、社會、文化等廣泛權利。 4.以地球資源平衡,制定正確全球治理政策,讓全球資源使用趨向永續,解除地球環境危機。 5.保證社會公平正義,對極少數恐怖主義者或破壞地球永續資源原則者,具實行專政統一的能力。 6.具解決各別政治實體無法解決或不能很好解決的障礙與問題能力。 7.讓全球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具前瞻,全球治理政策具有高度穩定性,連續性,能夠集中一切資源、力量和智慧,執行有效全球治理;使得全球正確經濟社會發展政策永續實施,有利保持全球社會與經濟長期穩定持續發展。 8.本創構案,符合瑞典拉斯洛·松鮑法維 The great challenge of our time 書示, 處理全球風險問題措施、處理國家間以及種族間分歧解決方案會更好、更快、更公正。也讓戰爭或內亂大屠殺、傷害和苦難結束。導致恐怖行為大多數原因將消失。物權和基本人權將成為現實。政治暴力對物質和文化價值破壞徹底消失或極大減少。更有效地打擊國際性的、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節省70%—80%的世界“國防開支”,相當於每年1萬億美元。創造一個全球性的法治制度符合所有國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