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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稿日:2020/08/10 10:24:00 AM
發稿人:曾宗祐 | 修改新聞稿
加強取締載重車輛交通違規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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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取締載重車輛交通違規案工作: 
   
 為使駕駛人能保持謹慎態度行車,確保交通安全,有效提升執法強度,養成守法(序)之駕駛習慣,本大隊將針對載重車輛駕駛人特定違規行為加強取締及執法宣導,加強重點取締項目共有: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含長度、寬度、高度及重量)。 
 二、裝載貨物不穩妥及機件脫落: 
 (一)所載貨物滲漏、飛散。 
 (二)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 
 (三)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四)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三、輪胎胎紋深度不符合規定。 
 四、未依規定過磅。 
 五、超速(大型車)。 
 六、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大型車)。 
 七、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 
 執行要領: 
 一、裝載貨物超過規定取締標準: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2款、第29-2條、第30條第1項第2款。 
 (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1條。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9 條。 
 二、裝載貨物不穩妥及機件掉落取締標準: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7款、第33條第1項第11、16款。 
 (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4、21條。 
 三、輪胎胎紋深度不符合規定取締標準: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7款。 
 (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4條。 
 四、未依規定過磅取締標準: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4項。 
  五、大型車超速取締標準: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 
 六、大型車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取締標準: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 
 (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2款。 
 七、大型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 
 (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第1項第2款。 
 為落實本專案工作,本大隊規劃巡邏車小區域巡邏或運用偵防車以科學儀器強化隱藏性交通執法,使用科技執法蒐證違規行為,於現場攔停或事後檢核取證資料無誤後,逕行舉發,以遏阻用路人違規僥倖心理,並加強國道高速公路「載重車輛」交通事故防制,及提升執法效能;期透過嚴正執法作為,增進交通事故防制能量,以提供用路人專業守護,保障大多數守法用路人,以減少交通事故發生及維護生命財產安全。 
 另為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若有發現交通違規情事,請用路人逕向國道公路警察局檢舉專區檢舉,共同維護行車安全秩序。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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