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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危險的事-酒後駕車,請遵守交通安全規則 |
酒後駕車危險行為對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造成極大危害,為達成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目的,本大隊平常除要求所屬員警於巡邏勤務中加強取締酒後駕車違規外,並依據國道公路警察局規劃勤務於112年8月10日,於轄線各主要交流道或服務區同步實施全國取締酒後駕車路檢專案勤務,以取締遏止酒後駕車違規(法)行為,以確保用路人交通安全,請駕駛朋友勿酒後駕車,並呼籲用路人確實遵守相關交通法令,經過攔檢點時請搖下車窗配合本大隊員警稽查。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同條例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亦將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地方檢察署偵辦。不但妨礙其他用路人「行」的安全與權利,也影響本身的安全。請各位駕駛朋友切勿酒後駕車、危險駕駛,上路前一定要確實檢查車況及胎紋等並依規定繫好安全帶,行車時務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確保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 祝您行車平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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