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周泰維律師談到,稅捐機關重核理由書常都只有調整稅額數字,至於依據哪個函釋、法律、或哪筆交易事實,常都沒有交代。
圖二、吳景欽教授認為,第21條第4項根本就是讓萬年稅單合法化,應該叫『命夠長條款』,命要夠長,稅務機關才能不跟你課稅,稅的民怨比勞工的問題更大,稅是每個人都要繳的,絕對不要輕忽人民的怒吼。
圖三、黃俊杰教授強烈建議,要站在人權角度去修正納保法,稅單核發後五年沒法確定應納稅額就不能再核課了,稅捐事件裏很多黑暗面,實際上比228事件都還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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