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應依規定強化個人資料保護


警訊時報特派記者張鎰三  嘉義報導

  為加強菸酒製造業者及菸酒進口業者(以下簡稱菸酒事業),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措施,建立對個人資料之管理、稽核、保存及改善機制。財政部訂有「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安維辦法)」,規定菸酒事業應清查所保有的個人資料,建立檔案,並完成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訂定,並將該計畫置放於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備查,以強化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事故處理機制。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48條規定,菸酒事業若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處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

  財稅局提醒菸酒事業,注意遵守個資法及安維辦法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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