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通過以兒童作為人權主體的《兒童權利公約》,這是一部專為未滿18歲的兒童所設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正式肯定兒童是行使自身權利的主體,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每年11月20日被訂為「國際兒童人權日」(International Children's Rights Day),藉此呼籲重視兒童權利,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臺灣雖不是聯合國成員,仍努力將《兒童權利公約》納入國內法,於2014年頒布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為呼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頒布30週年,國家人權博物館於去年推出「我是兒童 我有權利-兒童權利公約頒布30週年主題特展」,9月於臺南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展出後,今(2020)年11月巡迴至嘉義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廣邀南部的民眾就近透過展覽理解人權與兒童權利的關連及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