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總會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黃麗蓉指出,既判力的拘束力以判決認定的時間點作為基準點,所有事證的審酌與訴訟標的,僅涵蓋在此時間點之前,在判決認定之後出現的,即為新事實、新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