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暨社會科學院公共事務研究所教授暨前考試院考試委員黃錦堂指出,台灣已經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就該要落實實踐。有兩種人須對兩公約的落實狀況負責,一、各部會首長(十二、十三職等),如:司處長、署長,各區國稅局局長等;;二、首長副手,亦即高階文官,包括專門委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