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市府重申本案絕不掩護業者,全力配合地檢署偵辦案件,採取積極快速的行政措施。針對外界所指陳之地點,本局已於七月份即要求清理義務人依規定提報清理計畫進行廢棄物的清除,並已要求該清理義務人需於180工作天內完成清理,否則將加重連續裁罰。本府以謹慎態度快速且全力辦理決不寬待,避免衍生污染,確保土壤無污染及食用作物耕作安全。 二、另今日陳椒華委員請臺南市應補做土壤重金屬總量檢測ㄧ事,本府說明如下:本府已於109年3月17日對本案學甲農地開挖,並送環保署認可實驗室進行TCLP之重金屬及全量重金屬檢測,分析結果皆戴奧辛及重金屬均未超過毒性溶出試驗標準,確認非為有害廢棄物,另本局於109年7月7日以土壤檢測方法確認土壤是否遭受廢棄物溶出重金屬污染,採樣深度依照環保署專業解釋內容以爐碴回填交界處為主,依照環保署公告方法送樣,檢測結果皆未超過食用作物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及土壤汙染管制標準,並無土壤超標之情形。 三、依照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所列編號九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規定之再利用用途使用:「不得使用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是以爐渣經過處理程序符合上揭再利用用途之產品並無規定限制使用於工業區土地。 發稿單位:事業廢棄物管理科科 長:邱瑞基 電話:06-657281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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