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檢舉發現部分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有擴大廠房或廠地之情形,市長黃偉哲要求稽查小組加強稽查力道,依工廠輔導管理法第28條之9規定,取得特定工廠之業者如擅自擴大者,經查獲將依規定處以新台幣10萬元至50萬元不等罰緩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撤銷特定工廠登記,切勿有違規擴廠生產製造等行為,呼籲業者請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經發局局長陳凱凌進一步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通過後,截至109年12月31日止,台南市辦理未登記工廠申請納管有595家,核准340家,臨時工廠轉特定工廠登記申請780家,核准有705家,申請納管及臨時工廠申請轉特定工廠合計家數占未登記工廠(含臨時工廠)總家數3,286家之比例約42.79%。屬105年5月19日前既有低汙染未登記工廠,且無位於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至遲應於111年3月19日前來辦理,請符合條件者儘速辦理納管,也再次提醒特定工廠業者,請依規定於核准登記之工廠範圍加工製造使用。
特定工廠登記業者不得增加廠房、廠地面積(共4張)-1 特定工廠登記業者不得增加廠房、廠地面積(共4張)-2 特定工廠登記業者不得增加廠房、廠地面積(共4張)-3 特定工廠登記業者不得增加廠房、廠地面積(共4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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