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稿單位:經濟發展局 發稿時間:110年3月17日13:30 有關大旺夜市商行擬於本市東區平實段36、37地號申請設立大旺夜市一案,台南市政府於業者提出申請後,立即將該案移由各權管單位依土地使用分區、環境、交通及當地居民意見納入評估進行審查,並於3月5日由秘書長召開跨局處會議聽取權管單位意見,依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攤販應設置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地點,該地點經查未於主管機關公告為攤販設置地點範圍,因此依法退回該案申請,呼籲有意前往該夜市的攤商,務必確認營業場所適法性,避免造成個人財損,得不償失。 台南市政府表示,如未經許可設置集合攤販,依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負責人或代表人將面臨1萬元到5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因此提醒業者,倘夜市未經核准仍強行營業,市府絕不縱容。後續基於維護市民權益,市府將持續關注案地動態並進行稽查作業,如查有違規行為,將立即由各權管單位依法論處,呼籲業者務必依法行事。 台南市政府重申,一切依法公平、公正辦理,如有違規情事,即請各主管機關依程序查處,此外,市府也將再次請國防部針對此區土地加速開發,同時也應符合市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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