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社群團體所載本市某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將幼兒照片刊於私人社群網路,並佐以不適當之文字案,教育局表示,此為2年前家長投訴之舊案內容之一,教育局於108年接獲相關通報後立即依相關事證啟動調查並處理完竣,當時查獲不當管教屬實後已針對園方督導不善及相關園務管理缺失,依法裁處幼兒園總計8萬元並公告於網站(http://boe.tn.edu.tw/boe/wSite/ct?xItem=7048&ctNode=426&mp=23&idPath=...),對於行為人不當管教作為亦已召開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審議完竣,並命行為人接受正向管教相關知能研習,務必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8條規定,對所照顧幼兒資料保密,未經家長同意不得任意使用,目前該行為人於事件後已不在本市任教,亦未於本市教保服務機構任職。 教育局提醒,幼兒園紀錄幼兒學習歷程以增進家長對於課程活動內容之瞭解已成為常態,惟幼兒影像之蒐集及使用,應尊重幼兒家長之意願,除應載於教保服務契約取得家長同意外,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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